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08
问题一:下列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答案是:C
A,B都属于担保物权。
D属于请求权。

问题二:什么是用益物权? 字面理解.用益物权打比方就是你得使用别人的东西,你不使用就不产生用益物权,而担保物权你用来担保的东西则是用来担保你所取得的利益,所以必须能有交换的价值.在民法课本中也有相关的解释.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一、概念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二、特征
1、他物权 相对于自物权
2、限制物权 相对于所有权,不能处分,支付租金、期限
3、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他物权 相对于担保物权
4、以占有为条件
三、意义
1、可以促进物的有效利用,使双方都能受益。
2、要平衡、保护使用人和所有人的利益
3、维护物的利益秩序,确立权利归属,降低成本
维护方式:1)设立模式 2)公示、保障交易发全 3)设定物权变动方式
我国现阶段对物的利用超过了对物的归属的重视,并且这种利用效率低下,故我国就保持所有和利用的平衡。
第二节 基地使用权(地上权)
一、概念
指为在他人所有的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建筑物出卖,现在的一般原则是“地随房走”
第三节 农地使用权(永佃权)
第四节 邻地利用权
土地、基地使用人,农地使用人为使用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利用地人土地的权利。
定立协议,并登记
若不登,则主体特定,不适应变化
空间邻地利用
第五节 典权
典当针对动产,典权针对不动产,在我国仅针对房屋
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并对人使用收益的权利
是用 还是担保物权有争论
出典人可以处分,担保、承担风险,支付维修费用
典权人可以改变原物用途,出租,转典,退典(让与)、修理(权利)期限不能超过原定期限
典期 典权消灭的三种情况
①回赎 ②我贴 ③绝卖(期限到来回赎)回赎期两年,现归定为10年
无期限的归定为30年,无回赎期,物权法 规定为20年。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
一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分为普通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在我国,并非任何财产都可以做抵押物。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与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二是质权。质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用作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任何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作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但权利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以下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在债券到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享有的依法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外,留置只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

问题三:相邻权属于用益物权么? 您好,我是在校学习法律的大学生,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相邻权不属于用益物权,相邻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中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益。用益物权包括: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要区分相邻权与用益物权主要是要懂得区分相邻权和地役权,因为用益物权中的地役权与相邻权容易让人混淆,两者都是为了自己的便利而利用到别人的不动产,但是两者还是可以区别的:1、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无需订立合同产生;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形态,基于合同产生。2、相邻权必须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而地役权可以相邻也可以不相邻。3、相邻权的范围是依据法律规定的;而地役权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内协商。4、相邻权通常是无偿的;地役权既可以是无偿也可以是有偿,取决于双方的合意。5、相邻权具有永久性个一时性结合的特性,地役权的存续期间由当事人约定,并可以设定永久地役权。

问题四:什么是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哪几种?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问题五:地役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1.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地役权是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问题六:下列各项物权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答案是:CA,B都属于担保物权。D属于请求权。

问题七:房屋租赁权为什么不属于用益物权 租赁权不是物权,租赁权产生的前提是租赁合同,租赁权只能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主张,具有相对性,租赁权属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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