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规定

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规定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构成自首,对于积极自首的犯罪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是自行前往公安机关的当然可以认定为自首,如果是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等方式也可以认定为自首,经过亲友劝说向公安机关投案的,也构成自首。
法律分析
1、这是关于自首的规定,对于自首,我国刑法认定较为宽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如果构成自首的,需要在案发后,司法机关尚未将其捉拿归案之前积极主动投案,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所属单位、社区、上级领导等投案自首,并且应当是自愿的前往,并不是被强制的,个人积极主动投案自首当然成立自首,在亲友的劝说下,向有关机关投案并且如实陈述的,也构成自首,但是如果是被亲友等强制押送到有关机关的,不能认定为是积极主动投案,应当认为是被动的。如果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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