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5-09-15
按照通说,该条的理解为一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原、 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民事法律上的牵连。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当事人一方的法律关系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三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本诉案件的处理结果而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的这条规定受到质疑,在诉讼法上,只给有足够资格的当事人以救济,这历来是获取救济的重要限制。这种理念的弊端在于忽略了公共利益的存在,关闭了对这些权利的救济之门。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这种严格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受到人们的质疑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