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分别不低于90%、80%、70%。
以泰州市海陵区为例,依据《海陵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合人员因病在我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区内医院、区外市内医院、市外医院每次分别按100元、 200元、 300元的标准自付起付费,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费依次递减20%。
起付费以上费用,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和新农合资金筹集水平,根据乡级、区级、市级、市外医疗机构补偿比例逐级递减的原则,确定参合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乡、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参合人员诊治费用中,可报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分别不低于90%、80%、70%。
扩展资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参合人员因病在当地镇街园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服务站(卫生室)门诊,凭医药费原始票据,按可报费用的20%进行报销补偿,年内门诊累计补偿限额1000元。
2、参合人员可自主选择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到区外(市内、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须到所在地乡镇街园区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急、危、抢救者五日内补办),否则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