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与函询的区别

如题所述

适用情形做出正确的区分。从谈话与函询的实施来看,两者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实施要求不同。谈话风险高于函询,谈话前除应拟订实施方案外,还应当拟订相关工作预案,保障谈话顺利进行;函询则认为一般不需要拟订相关工作预案。二是说明方式不同。谈话是被反映人当面向谈话人进行说明,函询则是由被反映人向函询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可见,谈话较于函询要更慎重。根据规定,适用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有两类:一类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另一类是反映的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在搞清谈话函询问题线索分类的基础上,具体是谈话还是函询,建议可以结合以下五个方面作综合考虑。反映问题性质。反映的问题性质较为严重,如涉及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可以考虑谈话;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或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一般适用函询。内容笼统的程度。建议对反映笼统、无具体内容的线索,可考虑函询;有部分信息、较为笼统的,可考虑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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