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期限

如题所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期限一般是30日。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会视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公安机关只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侦查结束后,就需要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然后由人民发运对案件进行审理,对犯罪分子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办案人民警察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
第四十七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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