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名词解释

如题所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与知名商品相混淆;(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误导消费者认为是该他人的商品;(四)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诽谤。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采取非法的或者违背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行为足以使消费者或用户误认。
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构成要件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四、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以列举方式禁止经营者从事三类有奖销售行为。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要点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要点包括:(一)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有关机构、团体经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和国家工商局第19号令;(二)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欺骗性有奖销售或巨奖销售;(三)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侵害的,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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