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和债权人区别

如题所述

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区别:
1、概念不同: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2、法定义务不同: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人有义务接受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抗辩权享有不同: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债权人不享有抗辩权。
4、撤销权享有不同: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债务人不享有撤销权。
债务人主要享有的权利:
1、有起诉、反驳诉讼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3、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有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有权通过辩论反驳对方的主张和论证自己的主张;
5、有选择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6、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权利。
综上所述,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区别是债权人是放债出去,借钱给债务人的人,而债务人就是欠别人钱,也就是欠债的人,所以对于其中的债权的权是权利,债务的务是义务,两者之间存在相互的关系。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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