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个罪名不同案子会判两次吗

如题所述

刑事案件不可以追究两次刑事责任。依据是刑法原理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这个原则最早由行政法领域中所采用。后来引入刑法中,但这个原则指的是法院对一个案件事实进行过判罚之后,不得再以其他罪名再次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现漏罪,只要没有过追诉时效,也是要处罚的。
      一、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免予刑事处罚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想象竞合如何处理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想象竞合的处理方式是按照两者当中罪名较重的一个罪名来进行处理,因为想象竞合的这样的一种原则是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普遍承认的一种状况,所以他是非常合理的,但是同时它和数罪并罚的规定也存在着差异。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是十分合理的。之所以“合理”,是因为采用这种处罚原则符合想象竞合犯本身既区别于一罪,又区别于数罪的独特本质这个内在之“理”。
      法条竞合说看到了两种竞合犯罪形态的表现的相似之处,却将两种根本不同的犯罪形态混为一谈。法条竞合犯作为罪数形态来讲应归入单纯一罪的范畴,之所以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是由于刑法条文规定的错综复杂,条文之间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所致,且其中必有一个条文能够完整表述其构成要件,因而法条竞合犯不过是单纯一罪的一种特殊形态。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执行完刑罚后漏罪是否适合缓刑?
      执行完刑罚发现漏罪是否适合缓刑要看漏罪的严重程度,一般地,如果没有执行完毕的,此时需要撤销缓刑,然后对漏罪依法作出处罚之后,再与前罪数罪并罚。不过要是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发现漏罪的,这时也只能对新发现的漏罪进行处罚,然后追究罪犯的法律责任。
      首先,《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上述规定对于新罪和漏罪两种情形的规定是有明显区别的。
      对于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而不是“发现新罪”,对于漏罪的表述是“发现漏罪”而不是“犯漏罪”,从这种立法表述的区别中,我们不难得出,刑法将因“漏罪”撤销缓刑限定在“发现”时,也就是说,只要“漏罪”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就应当撤销缓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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