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另一方在婚后有义务承担吗?

如题所述

夫妻一方婚前债务可以不用共同承担。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共同债务的范围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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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16

现实问题

戚某(男)与谢某(女)是对新婚夫妻,但不幸的是,两人结婚不到半年,戚某便在出差途中遇车祸当场死亡,戚某只是个工薪阶层,基本上没有什么遗产。戚某死后不久,戚某的朋友邹某就拿着一张两人结婚前一年戚某签字的欠条向谢某索债三万元。谢某认为戚某该笔欠款是婚前所欠,其没有还债的责任,便拒绝偿还。于是邹某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在本案中,谢某有义务偿还这笔债务吗?

律师解答

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婚前借的债务,依法属于其个人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偿还。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因此,在这则案例中,除非债权人邹某能够证明戚某生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要求谢某以个人财产偿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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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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