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买卖合同写错标的物 买方如何维权

买方已经获得卖方钥匙并现场勘验,后发现被别人换锁侵占,才发现合同中就标的物描述错误,导致卖方一房两卖,买方应如何维权?
合同主体标的物主体描述无异议,但标的物的附属部分写错,如储藏室或车库位置写错,与现场和实际交付不一致。这种情况下买方不愿意解除合同,而卖方坚持以合同为准,导致买方利益受损,买方应该如何维权?

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为避免遭遇一房二卖,将来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若开发商又将该房出售,虽然其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可能有效,但将不会发生物权的效力。
法律适用:1、《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物权法》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3、《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追问

买方如坚持按实际交付物修改合同,应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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