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由谁来决定?

如题所述

民事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主要由法院决定。基于民事案件的数量较多,法院的审判力量有限,以及多数民事案件并非复杂不清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当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也规定,当事人双方对一些民事案件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在这一点上,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由当事人各方约定。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对一些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影响较大的民事案件,法院还是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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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21
一般法院会先用简易程序,如果发现案件复杂,会转为普通程序。
第2个回答  2019-06-21
现在基层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都适用简易程序,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三个月审结,如果你不愿意适用简易审也可以要求普通审理,六个月下判决。追问

那为什么二十天了还不立案

追答

到立案庭去询问案件进展,催一下

追问

老说让等通知

第3个回答  2019-06-2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4个回答  2019-06-21
、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非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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