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教师法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

如题所述

按教师法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如下: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拓展资料:

2004年8月24日,原告严某与北京某某大学签订期限自2004年9月至2007年8月31日的《北京某某大学聘任合同书》,约定甲方(北京某某大学)聘任乙方(严某)担任教学、科研讲师职务;乙方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甲方和甲方基层单位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严某在北京某某大学工作期间,兼任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国际事务系2006级本科班辅导员。2007年5月11日至15日,严某赴珠海参加该学院主办的全国高校国际政治研究年会,5月14日严某提前离会,并同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国际事务系2006级本科班女学生李某某到海口。

三亚等地旅游至5月18日。2007年6月,李某某向北京某某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分党委投诉严某对其进行骚扰,后提供《公证书》为证。该公证书表明,严某曾发送246条短信给李某某,其中有很多侮辱、恐吓、下流的语言。

严某认可其中一个手机号为其使用的号码,但主张《公证书》只能证明李某某的手机中的短信内容,不能证明是其发送的。2007年7月3日,严某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分党委提交《关于李某某同学申请国家助学金问题的报告》,反映李某某在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过程中有严重造假行为。

北京某某大学在接到报告后经审查认定李某某申请国家助学金的相关证明手续齐全,申请程序符合相关规定。2008年1月14日,北京某某大学人事处作出《北京某某大学关于解除与严某聘任关系的决定》,其中说明:经调查核实。

严某在我校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反教师道德规范和教师行为准则的行为。经研究,学校决定解除与严某的聘任关系,限严某务必于2008年4月18日前办理离校手续。该决定已经向严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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