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政府发放不到位怎么办

2008年6月18日,国家下发了一个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通知明确了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转自我要社保网
我所在的江西省及九江市都对此文件进行了转发,我所在的都昌县政府也收到了此通知,但是政府却不能按照通知要求执行,我父亲是2007年2月份去世的,当时发放了十个月的抚恤金,根据本通知要求,我父亲还可以补发十个月的抚恤金,而当地政府却无法发放,我能要求政府根据通知精神补足20个月的抚恤金吗?

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发给抚恤金,如对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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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0-06
可以主张。
建议先作咨询了解,有可能是当地政府因为财政安排,需分期发放;
如果答复是否定的,可向上级政府反应,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