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买房,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的,离婚时应当平均分配。
2、婚前婆婆为儿子买房,房屋登记在儿子和儿媳名下的,法律上视为婆婆对儿子、儿媳二人的赠与,该房屋系儿子、儿媳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儿子、儿媳均有要求分割的权利。如无特殊情况,法律上一般要求平均分配。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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