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如题所述

济南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旨在强化农村公路的监管,确保其安全畅通,从而推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本条例应运而生。

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这里提到的农村公路包括达到国家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相关设施。

市级交通管理部门,即济南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工作。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和商河县的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管理工作。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和天桥区,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共同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分工合作。

市政府和县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高度重视,需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公路的有效管理。管理原则包括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设和养护并重,以及确保道路畅通无阻。

尤为重要的是,每个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爱护农村公路,同时有权举报任何破坏或损害农村公路以及影响其安全的行为,共同维护道路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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