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万买百万路虎是怎么回事?

如题所述

车是偷的,这辆路虎车是2016年11月28日在河北保定被盗的,车辆价值140余万。

1月11日上午,南京高速七大队交警在路面开展超速违法专项整治。10时30分许,大队指挥室通报一辆车牌为浙A的白色路虎车速131KM/H,超速31%。成功拦截后,民警在核对车辆证件时发现,该车的行驶证制作粗糙且与车架号不相符,为伪造的行驶证。

对车辆的进一步检查过程中,民警又从车内发现了两块分别为津P、琼A的两块车牌(均为假牌),与此同时,大队通过该车的车架号反查出了车辆实际车牌为冀AK8M27。经查询该车于2016年11月28日在河北保定被盗,车辆价值140余万。据“车主”交代,他是通过QQ联系的卖家,最终在海南三亚以27万元购置。目前该案已移交派出所进一步处理。

因机动车属于不动产,所以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因此对于盗窃、抢劫侵占、抢夺、诈骗的机动车不存在登记的问题;再次对如果对于明知盗窃、抢劫、侵占、抢夺、诈骗的机动车而购买的,受让人在受让机动车时不明知是赃车即可视为善意取得。但该《规定》缺少了以购买盗窃、抢劫侵占、抢夺、诈骗的机动车应当支付合理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1年3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并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再次确认了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2014年10月3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全面放开了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范围,至此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赃物都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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