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如何开展审务督察

如题所述

  《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监察部门设置审务督察机构,同时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七名,基层法院可以在本院监察部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二至三名,督察小组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三人。
  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大力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督察体制。审务督察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确定由上级法院审务督察机构领导下级法院审务督察机构管理体制,实行审务督察机构独立建制,防止机构设置虚化,人员配备不到位。
  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督察程序。一是制定审务督察工作制度。根据《暂行规定》,结合基层法院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以及建立客观、统一、规范的审务督察标准。二是规范督察程序。建立督察方案审批制度,日常督察由督察办主任审批。
  建立健全机制,进一步深化督察工作。一是建立健全配合衔接机制。在开展督察工作中注重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配合协作,提高审务督察工作的专业性和广泛参与性。二是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凡是审务督察涉及的内容,都纳入干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于一般违规行为,扣除相应的分值,存入个人业绩档案,并与晋职晋级、评先评优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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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02
□苏红 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法院审务督察制度正式确立,旨在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体系,加强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有力推动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执法。然而,由于我国司法机制与体制等多种原因,基层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审务督察工作的深入发展。笔者就如何做好当前基层法院审务督察工作谈些粗浅看法,以期推动审务督察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取得更好的效果。 基层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 审务督察工作机构不到位。《暂行规定》的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监察部门设置审务督察机构,同时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七名,基层法院可以在本院监察部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二至三名,督察小组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三人。然而当前,绝大多数基层法院既没有专门督察机构,也没有专职督察人员,就是监察室人员也没有三人。由于人员难以得到充实和加强,影响审务督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审务督察工作机制不到位。目前,基层法院都没有建立起审务督察机制,有时对某项工作的督察,仅根据主要领导或党组会议临时要求而进行,没有形成长效机制,使审务督察工作处于无序、低效运行状态。主要原因是督察人员与被督察对象都是多年的同事关系,督察人员怕得罪人,怕失去群众基础,影响个人前途,所以在督察工作中避重求轻,强调客观原因多,查找主观原因少,广开绿灯。广大干警督察意识淡薄,对本单位督察人员开展的督察工作有反感情绪,认为没事找事干,实践中也不愿配合,这样导致督察工作的效果无法到位。 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大力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督察体制。审务督察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确定由上级法院审务督察机构领导下级法院审务督察机构管理体制,实行审务督察机构独立建制,防止机构设置虚化,人员配备不到位。 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督察程序。一是制定审务督察工作制度。根据《暂行规定》,结合基层法院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以及建立客观、统一、规范的审务督察标准。二是规范督察程序。建立督察方案审批制度,日常督察由督察办主任审批。 建立健全机制,进一步深化督察工作。一是建立健全配合衔接机制。在开展督察工作中注重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配合协作,提高审务督察工作的专业性和广泛参与性。二是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凡是审务督察涉及的内容,都纳入干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于一般违规行为,扣除相应的分值,存入个人业绩档案,并与晋职晋级、评先评优挂钩。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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