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公安把案件移交检察院两次都被因证据不足驳回!那么是不是可以释放被抓的人了?

如题所述

不是的。这里涉及到的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结束后,会提请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发现证据不足的,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除非案件被撤销或经审判为无罪,是不会放人的。因此,补充侦查只是补充证据,并不是撤销案件,是不会取消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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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9-25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人民检察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认为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如仍认为达不到起诉条件的,不再退侦,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复议复核。
综上,如你所述情形,案件二退后,公安机关不是必须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还可以再次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2个回答  2021-09-24
两次被检察院退侦,说明公安局对案件调查证据不足,需要重新调查取证。这期间可以取保候审,不得远离居住地,随传随到,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取证。如果案件证据不足就要无罪释放。
第3个回答  2021-09-25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该案仍有侦办的必要,而检察院两驳回,嫌疑人被押时间已满37天,公安机关很可能对嫌疑人采用取保候审的措施。如果公安机关不再侦办那就直接结案放人。不管哪种都算是将嫌疑人释放了。
第4个回答  2021-09-24
对,肯定要放人,但应该是取保候审。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最长12/个月)内,仍然没有犯罪证据,才能依法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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