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发达国家的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国际组织关于"发达国家"没有明确和统一标准. 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这对术语(为了将独立关税区等一些在经济上独立的地区包括在内,有时也用发达经济体、发展中经济体作为一对术语),现在常见诸报端,但并没有严格的统一定义和明确的量化标准,因此在不同的国际组织中所包括的国家也不相同,而且随着各国情况的变化也进行调整。. 国际组织中按照发展水平对世界各国和地区做出明确分类并确定发达国家和地区数量的,一个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另一个是联合国经济社会事务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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