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
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
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 )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
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