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纪检监察机关不应称为"部门

如题所述

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持续开展,大量反腐败和纠“四风”的新闻稿件被媒体刊发。但在一些新闻媒体的报道当中,总有笔者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称谓为“纪检部门”或“监察部门”,甚至在一些基层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当中,也经常出现有人把纪检监察机关称谓为“纪检部门”或“监察部门”的问题。对此,本人认为有必要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称谓进行探讨和规范,从而让更多的人了解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地位和工作性质,更有助于今后各项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记得多年前,有人在报纸上刊文,就公安局应称为“机关”还是“部门” 曾发表过见解,这里对“机关”和“部门”的词义有何区别,我不敢妄加定论,但根据自己日常所掌握的知识,就纪检监察应称之为“部门”或“机关”略谈一己之见。之所以出现将纪检监察机关称谓为“纪检部门”或“监察部门”,我认为,还是源于许多人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机构地位和工作性质的不了解,从而做出的不规范称谓。首先,纪委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按照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告工作。也就是说,从纪律检查机关的产生过程来看,已经确立了纪律检查机关在党内的地位,各级党委和纪委都是由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同期选举产生。因此,纪委的产生形式和在党内的位置是有别于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等各级党委的组成部门的。从历史上来看,纪委曾经是各级领导机关的所谓“五套班子”之一,“纪委是党的委员会机构,而不是党的工作部门”(引自中央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在中纪委监察部网站的在线访谈)。因此,纪检机关不应称为“纪检部门”。另外,监察局虽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序列,但从1993年之后,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同级政府的监察机关进行了合署办公,纪检监察机关同时被赋予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也就是人们总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规定:“纪委常委会对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负总责”,也就是说监察机关是在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被赋予了党的纪律检查职能,而不能将监察机关简单的从纪检监察整体工作机构中剖离出来,这是与其他任何政府组成部门所不同的。同时,在实际工作当中,监察工作以及审计工作都是政府“一把手工程”,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直接负责,政府常务副职协助行政首长负责的工作,这就更加确定了监察机关的机构地位和工作性质。只要人们稍加留意不难发现,凡是省级以上党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规章以及条例,乃至在一定时期开展的重点工作当中,都是将监察机关称谓为各级“监察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的。《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更加明确的将监察机关称谓为“监察机关”或“监察机构”。另外,从更广泛的角度看,凡涉及政府各部门的业务工作或职责权限,有关法规依据常会表述为“各级人民政府某某部门”,而涉及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内容时,有关法规依据会直接表述为纪检监察机关。鉴于上述原因,我认为纪检监察规范的名称应为“纪检机关”、“监察机关”或统称为“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向有关单位派驻并实行统一管理的纪检监察组织,应直接称其为“某某单位纪委、纪检组、纪工委或监察室、监察分局”。对于一些经上级批准而由其单位内部自行设立的纪检监察组织,由于其成立的方式及其领导体质等原因,本人认为可称其为“部门”。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纪检监察这支“纪律部队”的职能作用势必会在党的领导和国家法制的框架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打击和预防腐败的“功效”也势必会越来越强大。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