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借的也适用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年利率24%以内受保护。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对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新问题予以回应和规置,该司法解释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年利率24%以内受保护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此次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规定》明确: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二、以24%与36%为界划分“两线三区”
《规定》中出现了两个数字24%和36%。对此,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解释说,司法解释设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三个区间。第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第二个是自然债务区,即年利率为24%至36%,这个区间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第三个是无效区,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可以要求返还。无效区的相关规定是对1991年《司法解释》的重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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