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我们通过中介看了A的房子,发现A并不是房子真正的房东,当时并没租下房子,后来A打电话来问我们是否还想租房子,并答应了我们一些要求,我们苦于寻找多日找不到合适的房子,于是租了下来,并没有通过中介,只有双方签了一份合同,上面只有签名,没有盖章及指印等。我们有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已证实身份证是真实的。但后来才发现,合同上A的身份证号码故意写错,但我们没有作任何修改。
后来真正的房东上门,因为A拖了十几天没有续交下三个月的房租,房东说要跟A解除合同,并要我们搬走,要么是由我们来交房租,但是我们已经把房租交给了A。我们想让A退钱,A不在省内,电话中同意退给我们钱,却迟迟不肯把钱汇出,并关机和我们断了联系。当时A收了我们的房租和押金,写了一张字条,写明某年某月某日A收XXX房租...元押金...元,并签名,但也没有盖章及手印。我不知道这样的收条是否有效。我们可否依此收条向A要回这笔钱?
另外,如果A与房东签的合同中没有写明“若A不按时缴纳房租,房东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是不是现在房东无权自行解决合同,并与我们另立合同?如果现在房子还在A的合同期内,那我们已向A交了钱,还有权利继续住下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