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自己只做内账 外账被税务局发现问题 只做内账的自己要承担什么责任?
②我在网上看到有人的意思好象是说如果只做内账 就没有什么责任 是这样吗?
③还有如果只做内账 平时还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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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按上头的意思做假账,确实是会计人的悲哀~~~
我也曾做过假账,是帮一间台资厂。现在我找会计工作的条件是:只做内账,不做外账,外账我一律不管,否则免谈~~~自己心里好过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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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是想我只做内账,不做外账.感谢神几年我都是做内账的,但是我不可能一直呆着这个公司里吧,而且现实践接触多了,发现这个社会有太多的虚假的东西了.外账我想作为财务活运用吧!只求神在工作中带领啊,让我们做的适当,找到合适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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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会计
我认为不论真账假账,全都是记录企业的经营活动.
而老总们愿意看好看的.
ok
你让我做什么,我做什么.
做完老板签字.
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
做会计,就得学会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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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账是公司内部的真实账目,记载了公司所有的经济业务,是给企业管理人员看的,所有的收入支出都要列进去,所有真实业务发生的单据都要做。简而言之,内账主要用于内部管理,反映了企业最真实的收入、费用、利润以及各个科目的余额。
既然单位分内外帐,如果内帐不偷逃税是没有关系的,内帐一般要按照老板的要求统计、核算,外帐则按照税法的规定核算,比如:固定资产,外帐要按照税法规定摊销,内帐则可以一次摊销等。如果以偷逃税为目的建内帐,会计当然有风险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对会计做假账有如下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
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账是公司内部的真实账目,记载了公司所有的经济业务,是给企业管理人员看的,所有的收入支出都要列进去,所有真实业务发生的单据都要做。简而言之,内账主要用于内部管理,反映了企业最真实的收入、费用、利润以及各个科目的余额。
既然单位分内外帐,如果内帐不偷逃税是没有关系的,内帐一般要按照老板的要求统计、核算,外帐则按照税法的规定核算,比如:固定资产,外帐要按照税法规定摊销,内帐则可以一次摊销等。如果以偷逃税为目的建内帐,会计当然有风险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对会计做假账有如下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
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