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吗

如题所述

收集到有利证据,是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重要证据,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利于使其尽快审查并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避免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扩展资料:

一、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具有极高的风险性。在侦查阶段,律师协助侦查人员获取有利证据,务必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客观真实。

面对形形色色的证据线索和信息,需要律师独具慧眼,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司法工作经验,识别其真假。律师向侦查人员提供的证据线索或信息,务必客观真实;唯有如此,才能得到侦察机关采纳,才能避免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2、有利于犯罪嫌疑人。

律师获取证据线索或信息后,应当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判断,如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则应当及时提交。反之,则有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违律师执业操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律师应当协助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具有作案时空条件的证据。

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听取其辩解,判断其真假;同时,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也有可能掌握一部分有利证据线索。如果发现其辩解合理,且能提供证据线索证实,其确实不具有作案的时空条件,律师应当及时向侦查人员反馈,由侦查人员展开调查取证。

律师万万不能自行调查取证,因为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所收集到的证据往往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这样的证据风险极高,稍有不慎就会给自己带来灾难。

2、影响定性的有利证据。

有的证据,足以改变侦察机关的定性,通过该证据,可以证实原本是轻罪如职务侵占罪,但被侦察机关错误的以重罪如贪污罪立案侦查。如律师发现这样的证据线索,可以自己先去核实,然后及时向侦查人员反馈,再由侦查人员去调查取证。

3、有利于量刑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忽视,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量刑证据的收集。通过会见,如果获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线索,如自首、立功等;侦查阶段,此类证据唯有侦查人员收集才具有法律效力。律师应当及时与侦查人员反馈,再由侦查人员去调查取证。

4、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证据。

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如发现其具有重大疾病、传染性疾病、怀孕等特殊情况,致使不适宜羁押,律师应当全面收集相关证据信息,及时向侦查人员反馈,再由侦查人员去调查取证,以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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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5-21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其他证据,法律没有元宝应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