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岳华会计事务所于2009年2月6日接受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委托。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0000万元。岳华会计事务所委派注册会计师王华、李明执行东方公司的审计业务。他们在计划阶段确定的重要水平为80万元,在完成阶段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为100万元,并于2009年3月12日完成了审计工作。在复核工作底稿是,发现以下事项,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建议,但东方公司管理层于3月16日正式答复王华、李明拒绝接受他们的处理建议。
(1)由于东方公司一座建于1982年(1981年12月完工),原值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0年、已提折旧104万元的办公大楼因不明原因出现裂缝(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经过专家鉴定后进行了及时维修,并将原预计使用年限改为40年,因此从2008年起改变年折旧率,并进行了必要的账务调整,但东方公司拒绝在2008年报表中作任何披露;
(2)东方公司在国外一家联营企业内据称有95万元的投资,当年取得投资收益40万元,这些金额已列入2008年的净收益中,但王华、李明未能取得联营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函证回函。此外,由于东方公司拒绝提供与此项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以及会计记录,王华、李明也未能采取其他程序查明此项投资和投资收益的真实性;
(3)东方公司全部存货总额为3200万元,放置于邻近单位仓库内,由于仓库倒塌,尚未清理完毕,不仅无法估计损失,也无法实施监盘程序;
(4)由于东方公司存货使用受到仓库倒塌的限制,正常业务受到严重影响,因而无力支付2009年4月12日即将到期的120万元债务,也没有预付下年度60万元广告费。这些情况均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了充分、适当的披露,东方公司已恰当处理了该事项对持续经营的影响,并且注册会计师也表示认可;
(5)2008年11月,东方公司被控侵犯红牛公司的专利权,红牛公司要求收取东方公司专利权费和罚款,截止2008年12月31日尚未解决,经律师估计,东方公司很可能支付红牛公司180万元的专利权费和罚款,但东方公司未对此进行处理。2009年3月6日,经法院裁决,东方公司应向红牛公司赔偿180万元,东方公司同意并于3月8日支付完毕。但东方公司拒绝就此调整其2008年度财务报表。
要求:
(1)逐一分析上述情况分别针对每种情况指出应出具的审计意见的类型,并简要说明理由。
(2)仅考虑情况(4)(5),代王华、李明草拟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