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条件:LC的交单期限是固定的,而且可以确定最迟交单日(period of presentation is fixed),就是说,无论是信用证要求UCP600 Artile 19-25规定的运输单据,还是其他运输收据,field 48 (period of presentation)都可以明确算出最迟交单日。例如:LC 要求提交 B/L, period of presentation:21,或者,LC要求提交 FCR,period of presentation:documents i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21 days after the issue date of the FCR。
问题:根据以上前提条件,如果LC开证日期是March 1st, 2014,LC到期日是March 16th, 2014,那么,作为信用证开证行,是否可以开具这样的信用证?依据是什么?
(我知道,根据UCP600 Article 14c 和ISBP 745-A18,in any event, the presetaion is no later than LC expiry date. 但是,像这种最迟交单日落在了信用证到期日之后的LC,作为LC ISSUER是否可行?当然,作为DOC CHECKER,可以没有关系,因为根据UCP600 和ISBP745,LC expiry 将被视为最迟交单日。)希望能有专家帮忙解答,最好给出相关依据。
sorry to make you confused, if the latest shipment date is March 1st, 2014, presentation period is 21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LC calls for B/L, LC expiry date is March 16th, 2014可以吗?
lewiscn、剑鱼游走四海,两位大神,还在吗?求解
多谢您的解答,真心对不起,我满脑子都在想latest presentation date在LC expiry date 之后的问题,却忽略了,这种假设并不实际。我确实没什么经验,刚刚入行不久,在信用证开证组。收到LC APPLICATION,latest shipment date + presentation period > LC expiry date,不知可否这样开证?
追答既然是新入行,倒也勉为其难了——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考虑在最迟装运期后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比较合适,即如果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为3月1日,那么,信用证的有效期规定为3月22日或3月30日之间,也就是说,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会考虑在最迟装运期后21天或略多几天,但再多则没有意义。当然,如果将信用证的有效期规定在最迟装运期后21天以内,不是不可以,比如一定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与信用证的有效期是同一天。如果是这样,那么, 对于受益人来说,其安排装运时就不能够安排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的那一天,而是尽可能地往前安排,以便留出足够的交单时间。
所以,信用证的有效期不要用什么公式来死套。
对于开证申请人来说,可以根据进口货物的特点,或运输路线的远近,来适当地按排信用证的有效期。而对于受益人来说,要仔细看清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然后适当地安排好装运时间,以便能够从容地交单。
很对不起,我搞错了,应该是Latest shipment date is March 1st, 2014。因为这个问题,有人说可以,有人说不可以。我倾向于不可以这样开证,但找不到依据。希望您能帮忙解答。
追答最迟装运期只要是在有效期之内就符合信用证的开证原则的,与交单期没有冲突。当然按照一般原则,最迟装运期都必须在有效期之前减去交单期天数的日期。
追问谢谢您,原来您才是真正的专家。我可以再追问一下吗?if LSD+field 48 lc expiry date, field 48还有意义吗?这是否符合信用证开证原则?对BENE是否有害呢?
追答填写开证申请书必须对信用证的使用规则和国际贸易行业规则有很好的了解,如果你是第一次填写开证申请书,最好请有经验的人协助你,或者请银行的进口部的人协助你填写开证申请书,千万不要自做主张,凭借想象力行事来处理信用证业务是行不通的,想象力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作为开证行的规则,一般规定:最迟装运期+交单期的天数(15-21天)=有效期。 信用证的各个时限一般由电脑所设定的程序自动设定,即便是你在开证申请书中填写了不符合开证原则的时限,开证行的电脑还是会自动修正,不会出现各个时限相互干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