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到期日和交单期限的问题,希望能有专家回答。

前提条件:LC的交单期限是固定的,而且可以确定最迟交单日(period of presentation is fixed),就是说,无论是信用证要求UCP600 Artile 19-25规定的运输单据,还是其他运输收据,field 48 (period of presentation)都可以明确算出最迟交单日。例如:LC 要求提交 B/L, period of presentation:21,或者,LC要求提交 FCR,period of presentation:documents i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21 days after the issue date of the FCR。

问题:根据以上前提条件,如果LC开证日期是March 1st, 2014,LC到期日是March 16th, 2014,那么,作为信用证开证行,是否可以开具这样的信用证?依据是什么?
(我知道,根据UCP600 Article 14c 和ISBP 745-A18,in any event, the presetaion is no later than LC expiry date. 但是,像这种最迟交单日落在了信用证到期日之后的LC,作为LC ISSUER是否可行?当然,作为DOC CHECKER,可以没有关系,因为根据UCP600 和ISBP745,LC expiry 将被视为最迟交单日。)希望能有专家帮忙解答,最好给出相关依据。
sorry to make you confused, if the latest shipment date is March 1st, 2014, presentation period is 21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LC calls for B/L, LC expiry date is March 16th, 2014可以吗?
lewiscn、剑鱼游走四海,两位大神,还在吗?求解

书这样读法实在是一种遗憾——信用证是一种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而且根据具体的情况不同,而每个信用证的相关规定是不同的。所以,要吃透信用证的相关规定的实质,并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灵活运用。否则只把概念背得烂熟,而没有理解起含义和实质,结果是到用时还是束手无策——不知如何运用,岂不是白读了?

信用证的所谓到期日一般是指信用证的有效期,而交单期可以由两种情况:一是信用证规定了具体的交单期,比如信用证规定交单期为装运日(提单日)后XX天,即表示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提单日)后XX天内必须提交单据,否则就构成交单不符;二是信用证没有具体的规定交单期,但是,根据UCP600的规定,银行(开证行)不接受迟于提单日后21天的提单,换句话说,就是受益人在信用证没有规定具体的交单期限时,受益人必须在提单日后21天内交单,且不能够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也就是说,如果提单日距信用证的有效期不足21天时,那么,受益人就不能够到提单日21天时交单。比如:提单日是3月10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3月28日,如果受益人在3月28日之后(29日、30日、31日)交单,虽然在提单日后21天之内,但是,却超过了信用证的有效期,因此,29日、30日或31日交单都属于过期交单,是严重的不符点,开证行将会拒付货款。(注:以上提及的提单日必须是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限之内,否则,迟于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本身就是严重不符点,所以,也就讨论后面问题的意义。)

据此所得结论是:信用证如果规定了具体的交单期,那么,受益人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交单;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具体的交单期,那么,受益人也不得迟于提单日后21天交单,且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换句话说,如果提单日距信用证的有效期不足21天,那么,受益人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而不能机械地死扣可以在提单日后21天内交单这个概念。

至于题设:LC开证日期是March 1st, 2014,LC到期日是March 16th, 2014,那么,作为信用证开证行,是否可以开具这样的信用证?具体的说,这种信用证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这样开的——请问,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后不到几天的时间内能够保证订到舱位吗?信用证是有最迟装运期的,请问3月1日开出信用证,最迟装运期是哪一天?从最迟装运期到信用证的有效期还剩几天?这么仓促,受益人能够保证完成订舱和装运吗?提这样的问题可以说是没有一点实践经验!

当然,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那就是货物实际已经装船,但是,相关的单据内容已经固定,这种情况必须是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与受益人已经协调过,即信用证的单据条款必须符合已经装船的单据内容,并有接受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的单据这样的条款,否则,会造成受益人交单不符而被开证拒付的风险——这是实践中少见的情况,对于没有实际经验的人来说,多说恐怕也不能够理解,所以不再赘述。追问

多谢您的解答,真心对不起,我满脑子都在想latest presentation date在LC expiry date 之后的问题,却忽略了,这种假设并不实际。我确实没什么经验,刚刚入行不久,在信用证开证组。收到LC APPLICATION,latest shipment date + presentation period > LC expiry date,不知可否这样开证?

追答

既然是新入行,倒也勉为其难了——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考虑在最迟装运期后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比较合适,即如果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为3月1日,那么,信用证的有效期规定为3月22日或3月30日之间,也就是说,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会考虑在最迟装运期后21天或略多几天,但再多则没有意义。当然,如果将信用证的有效期规定在最迟装运期后21天以内,不是不可以,比如一定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与信用证的有效期是同一天。如果是这样,那么, 对于受益人来说,其安排装运时就不能够安排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的那一天,而是尽可能地往前安排,以便留出足够的交单时间。

所以,信用证的有效期不要用什么公式来死套。

对于开证申请人来说,可以根据进口货物的特点,或运输路线的远近,来适当地按排信用证的有效期。而对于受益人来说,要仔细看清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然后适当地安排好装运时间,以便能够从容地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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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看来你对于信用证的知识很杂乱,要想了解信用证的使用方法和使用规则,除了学习必要的权威文件之外,还必须依靠长期的实际操作,只有当你实际使用操作过50份以上的信用证时,你才有可能真正入门。
对于有效期和交单期的问题,一般的信用证均会规定,单据必须在交单期之内提交议付,同时还必须在有效期之内提交,二者都必须满足,而有效期是至高无上的,信用证的其他时效都必须服从有效期。所以绝对不可能出现你所担心的,在有效期之外交单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是不允许在信用证业务中出现的。追问

很对不起,我搞错了,应该是Latest shipment date is March 1st, 2014。因为这个问题,有人说可以,有人说不可以。我倾向于不可以这样开证,但找不到依据。希望您能帮忙解答。

追答

最迟装运期只要是在有效期之内就符合信用证的开证原则的,与交单期没有冲突。当然按照一般原则,最迟装运期都必须在有效期之前减去交单期天数的日期。

追问

谢谢您,原来您才是真正的专家。我可以再追问一下吗?if LSD+field 48 lc expiry date, field 48还有意义吗?这是否符合信用证开证原则?对BENE是否有害呢?

追答

填写开证申请书必须对信用证的使用规则和国际贸易行业规则有很好的了解,如果你是第一次填写开证申请书,最好请有经验的人协助你,或者请银行的进口部的人协助你填写开证申请书,千万不要自做主张,凭借想象力行事来处理信用证业务是行不通的,想象力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作为开证行的规则,一般规定:最迟装运期+交单期的天数(15-21天)=有效期。 信用证的各个时限一般由电脑所设定的程序自动设定,即便是你在开证申请书中填写了不符合开证原则的时限,开证行的电脑还是会自动修正,不会出现各个时限相互干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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