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不向政府申请,法院执行局能否直接拍卖或变卖?

如题所述

不行。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是不能拍卖的,是属于违法的,土地属于国家,个人禁止交易,转让。可以先上缴土地,由土地资源管理局来进行重新划拨。程序需要先申请,需要有充足合适理由,并缴纳一定费用。涉及拍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事宜,必须由国土资源局批准。
法律分析
一是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二是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方按照市场评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前是按照基准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市场评估价要远远高于基准地价。在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异议的时候,是不能够进行任何私人的不符合规则的行为的,国有土地的划分权力,只能由国土资源局来决定的。而且对于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我们都是需要先申请,递交充分的证明材料才能够使用的,个人是完全不能够私自交易或者转让的。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无论是当事人自行转让还是人民法院裁判转让都必须经过人民政府审批才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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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05
不行,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以房屋为名查封处置变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变现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处置变现的方式、收益分成比例和有资格进行地价评估的机构。地价评估机构按照地价调查工作程序作出评估报告,报经当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确认,人民法院依据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地价书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处置变现的方式。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1-24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由于只是取得了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原则上是不能拍卖的.
拍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事宜,必须由国土资源局批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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