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当中因别人过失导致自己将别人致死自己有责任不?是否要付刑事责

工作当中因别人过失导致自己将别人致死自己有责任不?是否要付刑事责任?

  如果本人没有任何过失的,既非疏忽大意也非过于自信,对本人而言属意外事件;但对导致意外事件发生的“别人”而言,因为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此时的本人,实质上就是别人的“犯罪工具”。如果本人也有过失的,视情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但共同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按各自的过失,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刑法上的过失

  1、定义:《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第二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2、相关解释:过失犯罪分为两大类: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1)“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可认识的能力。“应当预见”要求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所谓行为人的具体情况,主要是指行为人的年龄、责任能力、文化程度、知识的广度和深度、职业专长、工作经验、社会经验等。上述情况不同,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认识能力也不同。

       (2)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有两点: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可认识的能力,即应当预见;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粗心大意,忽略了对行为后果的认真考虑,盲目实施了这种行为,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3)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也有两点: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由于行为人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相信自己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

  不论是疏忽大意过失还是过于自信过失,其共同特点是行为人都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即主观上都没有危害社会的意图。

  二、刑法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三、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四、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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