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是孔子在《论语·阳货》中提出的观点,主要描述了诗歌的社会功能和作用。具体来说:
“兴”指诗歌具有启发鼓舞的感染作用,可以激发人的精神之兴奋,从诗歌鉴赏中获得一种美的享受。
“观”指诗歌具有考察社会现实的认识作用,可以反映社会的真实风貌。
“群”指诗歌具有互相感化和互相提高的教育作用,强调大家聚在一起通过相互交流来砥砺自己的品行。
“怨”指诗歌具有批评不良政治和社会现象的讽刺作用,也包含一般的哀怨的讽喻和男女之间的情欲。
这一观点被提出,是因为孔子非常重视诗歌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认为它可以影响人们的思想、情感和行为。同时,这也反映了孔子对诗歌艺术特征的认识和理解。他将诗歌视为一种可以表达情志、具有社会功能的艺术形式,而不仅仅是个人情感的抒发。
与后世的诗相比,孔子所提出的“兴观群怨”说更强调诗歌的社会功能和教育作用。后世的诗歌虽然也具有这些作用,但更多地将重点放在了诗歌的艺术性和审美价值上。同时,随着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诗歌的主题、形式和表达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更加丰富和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