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债务由谁承担

如题所述

分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后,分公司债务由谁承担?
根据《公司法》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向公司注册机构申请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由此可见,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所以分公司的债务是总公司的债务,两者不应该区分.
可能的争论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律通则>的一些问题意见(试行)》第107条: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必须认定无效.但是,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如果分公司有偿还能力的话,必须自己承担的免费支付能力的话,必须由企业法人承担.据此,对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但同时,《保证法》第29条:企业法人分公司未经法人书面许可或超过许可范围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该合同无效或超过许可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错误的,应当根据其错误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债权人无错误的,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考虑到《公司法》、《保证法》的地位高于上述《民通意见》,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实施,《保证法》于1995年10月1日实施,《民通意见》于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公司法》、《保证法》的相关规定.
另外,连带责任应由两个独立民事主体的责任承担,因此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完全没有连带责任的问题.也正因如此,在上述保证法的规定中,由于分公司的行为,合同无效,或者超过许可范围的部分无效的情况下,企业法人(即总公司)也会承担.
关于上述民法通则的规定,具体负责时的支付顺序的规定,首先由分公司保有的财产承担,其不足负责时由总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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