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的地下车位为什么不让停?

如题所述

地下车位不让业主停车,已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依据如下:
1、小区地下车位以及所在地下车库依法属业主共有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强制性要求“(4.3.5)住宅应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依照《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住宅小区的征地费用与项目建设费用应计入住宅成本、构成商品房售价。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小区内的汽车停车场地、停车库属于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设施;《物权法》已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归纳为业主共有部分。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权属明确的物业
为节约小区建设用地,配建地下车库是为解决车位占地问题。住宅小区、组团的车位比率(车位数/居住户数)属于规划条件,执行各城市的规划定额指标,载明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要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明确标示、公开。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的规定,以及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整体移交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双方应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3、要按临时管理规约使用地下车位收益归业主共有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要按通过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指导监督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为小区内的停车场(库)及车位提供现场管理服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明确地下车位的使用、维护、管理以维护相关秩序,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收入扣除成本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如果不依法依规明确小区车位使用收费等有关事项,属于未履行法定义务、不按规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且会造成小区车位管理使用秩序混乱。
综上,住宅已按规定交付使用,小区地下车位不让使用、停车,属于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地下车位闲置不仅造成资源浪费,且导致业主无奈乱停车。实属物业服务人未履行义务,不按规定提供服务。
相关问题请详见本号“能否单独转让小区车位的所有权”、“ 住宅小区规划不应存在人防车位”等文章。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采纳、能帮助朋友!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3-05-16
如果您的私人车位被占用了,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先确认车位是否属于您的私人财产。如果是的话,您有权拒绝他人占用您的私人财产。
2.与占用车位的人进行沟通。您可以先尝试与占用车位的人进行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可能是对方不知道该车位属于您的私人财产,您需要向对方解释。也可能是对方主观上认为自己有权将车停放在该车位,您需要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向对方说明。
3.联系物业管理处或业主委员会。如果无法与占用车位的人进行沟通,您可以联系物业管理处或业主委员会,请求其协助处理该问题。
4.报警。如果上述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其协助处理该问题。
在任何情况下,请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和平、理性、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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