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提供“暗保”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如题所述

上市公司“暗保”法律效力解析


当上市公司以未经章程规定的程序出具担保函,如弦成矿业为国信公司1000万元贷款担保的案例,其法律效力如何界定?


首先,我们要理解“明保”与“暗保”的区别。上市公司明保是经过法定程序,如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明确表达担保意愿的行为。而“暗保”则是没有遵循这些程序,仅凭公司盖章或保证合同的形式提供担保。


弦成矿业的案例中,由于担保函未经董事会决议,属于典型的“暗保”行为。然而,《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遵循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这是为了防止内部决策人滥用职权,保护公司和债权人利益。


尽管如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所有未经决议的“暗保”都是无效的。对于一般债权人,如周军,法律倾向于保障交易的连续性,认为未经决议的担保对外效力通常有效。因为公司内部程序的规定并未强制要求交易对方必须审查,而交易安全考虑应优先于程序细节。


然而,对于专业投资者,如银行、信托等机构,情况有所不同。这些机构通常具备较高的审查义务,实践中,法院会要求他们严格检查公司的决策程序,如担保是否经过适当的审议。如果金融机构未能尽责,法院可能会认定其为非善意,进而认定担保无效。


具体到《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担保,需按章行事,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担保,必须经过特别决议。”这是法律对于公司担保行为的基本规定,对于任何涉及的各方,都是判断其效力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暗保”的法律效力并非绝对无效,而是取决于交易方的性质和审查程度。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公司法》的规定,以保障各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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