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可以携带身份证、起诉书和副本向被告住所地基层法院立案。
2、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3、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复印件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四、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将在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的,将在三个月内审结。
五、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出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发出判决书。
6、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