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职工薪酬的纳税调整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2

2017职工薪酬的纳税调整

  国家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应该交个人所得税。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职工薪酬的纳税调整,仅供大家参考!

  工资、薪金差异与调整

  会计准则上的工资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物价补贴。税务机关在汇缴中除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外,企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当期实际发生的工资,仅计提尚未发放的应付工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项费用”的差异与调整

  “三项费用”指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带薪缺勤的差异与调整

  带薪缺勤,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累积带薪缺勤因属于按照权责发生制提前确认的,按照税法规定不得扣除,但允许在实际支付时扣除,因此累积带薪缺勤每年涉及所得税事项调整。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非累积带薪缺勤不涉及所得税事项调整。

  离职后福利的差异与调整

  离职后福利计划,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日常工作中我们习惯于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称为“五险一金”,新准则已将“五险一金”里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纳入离职后福利,其余部分仍在短期薪酬里核算。税法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不符合扣除条件的商业保险费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的部分形成永久性差异。

  辞退福利的差异与调整

  新准则将辞退福利,纳入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补偿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对于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补偿,会计上的做法是采用预提的方式计入管理费用和预计负债。税法则规定,对企业实际发生的辞退补偿可以据实扣除。在所得税申报时对本期提而未付的金额,不得在当期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调增的金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作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实际支付时,作纳税调减。

  利润分享计划以及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差异与调整

  利润分享计划,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应当适用新准则第十二条关于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主要包括长期带薪缺勤(如提前1年以上内退)、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企业提前提取的利润分享计划、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按照税法规定不得扣除,但允许在实际支付时扣除。

  拓展阅读: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满足3个基本条件:

  实际发生

  准予税前扣除的,应该是企业实际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这一点强调的是,作为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的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

  根据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解读,对于“合理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岗位,甚至不同的地区环境等,都影响着工资薪金的实际状况,所以不可能作出一个统一的界定和机械式的标准,只能用“合理的”这类词去限制和修饰,实践中由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的情况来予以把握。

  确认是否“合理”的5项原则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对上述“合理工资薪金”的解释是,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按以下原则掌握:

  (1)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决定“合理”的尺度:市场工资水平

  一般而言,工资薪金的管理主要是工资真实性检查和合理性定性分析管理,决定工资合理性的唯一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4个因素:

  为什么对合理性进行分析?

  之所以需要对合理性进行分析,一是防止企业的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二是防止企业的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支高工资。对于前者重点是那些既是职员又是主要股东或者主要股东的亲属;对于后者,重点是企业的前几位的经理人员。中国目前的企业家阶层有自己的特色。在外国,一般讲企业家,大多数就是企业的主要股东;而在中国,由于国有资产所占比重较高,企业家持有的股权比例很小,甚至没有持股。因此,他们的主要动力是为自己争取高工资。这些工资水平,有时甚至侵蚀了企业其他劳动者和所有者的权益。

  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只有为企业提供特定劳务,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员工,才能作为企业工资薪金的支付对象,企业因此而发生的支出,就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是企业取得收入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何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

  连续性服务

  所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

  临时工

  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者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

  特殊形式

  一般来说,订立了劳动合同或者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均属于上述所称与企业形成实际任职和雇佣劳动关系的情形。停薪留职形式、放长假的形式、待岗形式、下岗形式、提前退养形式、应征入伍形式等等,通常被认为是特殊形式的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劳动力经营模式,它是指实际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企业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派遣企业向实际用人单位派遣劳动者的业务活动。在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下,劳务派遣企业就是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劳动法上义务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接受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即通常所称聘用协议,用以明确双方劳务和管理关系。聘用协议受合同法的规制,双方只是一般的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通常该聘用协议被当做劳务派遣协议的附件。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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