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两院个案可以实行监督,是根据什么法律,哪一条规定?

如题所述

 参考文献: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涉农纠纷受理问题的指导意见》等20余个指导性意见,以保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的正确理解和适应;进一步完善了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定期编发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强化对审判实践的具体指导,全年共编发《北京法院指导案例》128期,出版《审判前沿》4辑;探索了类案指导制度,对商品房买卖、拆迁补偿、土地权益保护等类案件的疑难问题进行研讨,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协商,统一执法尺度。参见秦正安2006年1月18日在北京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上作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可参见2005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2005)9号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3]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监督法辅导讲座》,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71页。

  [4]在起草《监督法》的过程中,曾经确定本法既规范各级人大的监督工作,也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最后确定本法只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作出这样的改动,主要考虑是,人民代表大会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依据宪法有关规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同时,这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探索和迫切需要加以规范的,也集中在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问题上。因此,制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加以规范,更切合实际。参见乔晓阳:《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法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主要内容简介》,载2007年2月5日《南方日报》。

  [5]在监督人方面,也就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后监督,监督法出台之前,有些地方人大探索出了述职评议的做法,这种做法针对的就是个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届内任职以来守法、执法、施政、优政、廉洁等方面的履职情况,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对其考察评定,并将评议意见反馈给述职人员,促其进行整改。参见徐世群等著:《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96页。

  [6]实践中,各级政法委往往承担了一部分协调的职能,但是更多的是承担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工作,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的较少。笔者认为,从法律地位来看,人大来开展这项工作更加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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