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狐某、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咨询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查明,被告对外发放“美国肯尼迪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课程”宣传资料,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项目概况”写明培训项目名称为“美国肯尼迪大学MBA(中国)项目”(C-MBA);“项目优势”写有“正规证书”“证书世界通行”等字样。原告填写申请表,申请就读“C-MBA工商管理硕士证书”,交纳培训费50000元。某公司向原告发出了《美国肯尼迪大学MBA项目录取学员缴费通知》。
2009年11月6日,原告收到《继续和延伸教育工商管理硕士临时录取函》,写明其已被约翰-肯尼迪大学的继续和延伸教育学院的“the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Certificate program”暂时性录取。2009年11月14日,原告收到“亚太学院”发来的正式录取通知,“代表约翰-肯尼迪大学”通知原告已被“the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Certificate (C-MBA)training program”录取。
2010年3月23日,被告向存有疑问的学员发了一份告知函,作了几点说明,相关内容为:“所有已录取学员都是我校正式的学员,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后均可获得由美国肯尼迪大学发放的工商管理硕士证书,并在总校留有学籍。”
2010年5月20日,部分学员联名向被告提交了书面意见,被告向这些学员发出了《处理意见》。相关内容为:招生宣传不存在蓄意隐瞒事实和误导学员的行为;对于在学员手册中出现的带有“学位”两字,实属教务人员在编排手册过程中出现的文字错误,对此深表歉意。
听审中,原告表示:对“C-MBA”,本人原来的理解是三大模块课程中的“MBA核心课程模块及论文”中的“核心课程模块”的英文缩写,其中C是指英文单词“Core”;对于本人报名的培训班,从被告的宣传材料和给学员填写的“申请表”等资料所标注的中文名称看,均包含“硕士证书”字样,故原告认为自己报告参加该培训最终可获得“硕士证书”,且应为硕士学位证书。被告则表示“C-MBA”就是该培训项目的英文“the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Certificate”的缩写,中文意思是“工商管理硕士证书项目”,且这里的证书是指硕士课程证书。
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合同,要求退还学费5万元,并支付利息1983.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