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后,另一方是否负有扶养的义务?

如题所述

现实困惑

某村村民周某在劳动过程中因伤致残,失去了劳动能力,生活起居都要专人照顾。妻子邓某听医生说周某以后康复的可能性极小,于是到城里打工,几年下来收入颇丰。但是邓某既不回家探视周某,也不给周某寄钱,并准备与周某离婚。周某有权要求邓某给付生活费吗?

律师答疑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所谓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主要是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来维持日常的生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周某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了生活来源,有权要求妻子邓某履行扶养义务。如果邓某有能力却坚持不履行对周某的扶养义务,则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理荟萃夫妻之间相互尊重、相互扶持不仅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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