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和非法集资有什么不同?

如题所述

P2P即“个人对个人”小额信用借款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公司平台”),为平台两端的客户,即一端是有富余闲散资金的人群,另一端是急需资金用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而又不能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有信用的人群,公司为他们搭建服务平台,在公司平台与借款人和出借人各自签署的服务协议中,公司平台分别为他们提供信息咨询、信用借款咨询与管理服务、公司平台基于两端客户的委托,为平台两端客户分别匹配借款人与出借人信息、并尽力撮合其民间借款关系成立等,并最终促成签署《借款协议》,而该协议的签署主体均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公司不吸纳资金,不发放贷款,不涉嫌任何“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而公司平台既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也不从债权受让人处吸收或募集任何贷款资金。公司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运作,除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服务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外,并不从借款人或出借人处收取任何其他款项,且不向出借人保证任何收益,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及借款人的还款资金均不会进入公司的公司银行账户或由公司进行实际控制,公司作为一个提供专业P2P信用借款服务平台的公司,其提供的每项服务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和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违背的地方,公司不涉嫌任何非法集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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