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关于无权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关于无权代理法律后果的表述是错误的?( )

A.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追认
B.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只能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C.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D.被代理人未作出表示的,视为同意追认

【答案】:A、B、D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在该题中,根据该条款,应为1个月内追认,选项A错误;应当视为拒绝追认,选项D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选项B涉及《民法总则》新增的善意相对人在行为未被追认时的选择权,除了题干所指的善意相对人有向行为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外,其还有向行为人请求履行债务的权利。故选项B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根据该条款,选项C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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