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中,如何合法的入股与退股,怎样避免股权之争拖垮公司?

如题所述

你好,我是量子教育的沈志坤。今天,我想和你聊聊一个话题:入股与退股案例最近,我本人亲自代理一起关于“入股与退股”的民事纠纷案件。

      这个案件发生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现在绝大部分的会计事务所名称是某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这些会计事务所已经是股份制公司。会计事务所与通常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重大区别,这些公司的股东基本上都是专业技术人员。
      比如,审计事务所的股东绝大部分都是审计师,律师事务所绝大部分的股东都是律师,所以它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这家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之后曾经修改一次公司章程,在我之前的课程中曾绳命申明过,公司章程像国家宪法一样是组织中的根本大法,并且对公司内部的全体成员均具有极强的法律约束力。所以,我一直强调在公司设立阶段和存续阶段千万不要对公司章程的重要作用掉以轻心。
      这家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经过表决修改了公司章程,其中增加了一个条款。这个条款的主要意思是本公司的股东必须是本公司的员工,如果员工因任何原因离开本公司,必须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转让价格为离开公司当月的上月财务报表记载的公司净资产的相应份额进行计算。
      在股东会表决中,90%的股份投票表示赞成,5%的股权投票弃权,只剩下两个小股东(持有5%的股份)投票表示反对。公司将章程作修改之后,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一年之后,投反对票的一个小股东离开了公司进入到另一家房地产公司。当小股东离开这个公司时,大股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小股东发出了书面通知,通知他要求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他手中持有的2%股份以上一个月的净资产的相应份额作为价格出让给大股东。
      小股东表示坚决不同意这一做法,同时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小股东率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他的诉讼请求只有一项:要求法院认定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公司的员工这一条款无效。我想请问,你觉得在一家公司里可不可以制定这样的规定?即公司的股东必须在本公司工作,如果不工作就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你必须退出这个公司。由这个案例引申出了很多的话题,今天想重点谈谈以下这个问题。
入股和退股
      入股和退股在我眼里非常类似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结婚与离婚。所以,结婚要慎重,离婚同样也要慎重。入股,我们通常指的是公司已经成立之后有其他人打算投资进入这家公司。那么这样的入股,法律上允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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