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中的《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究竟是什么内容

如题所述

根据议定书第15条规定,其他WTO成员在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如果中国企业不能证明其所处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反倾销当局可以采用替代国价格进行倾销的认定和计算。

虽然议定书第15条并未认定中国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外界还是更多地将其解读为是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定性。

“非市场经济地位”,犹如悬在中国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客观上鼓励了一些国家运用该条款作为贸易保护手段。“由于反倾销发起国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具有极大自由裁量权,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极易被认定存在大幅倾销并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从而严重影响涉案企业的出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执行院长屠新泉说。

扩展资料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傅东辉认为,无论欧美态度如何,都不影响中国根据议定书第15条在入世15年过渡期结束后恢复平等的国际贸易地位,摘除“非市场经济”的帽子。他说:“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只是我们承诺的一个过渡期条款,是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15年内一个暂时的权利让渡条款。”

他同时指出,WTO法的最基本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和成员国平等,“把某个成员国永久视为二等成员,或者某一成员国的社会制度需要别的成员国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争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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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03
最新的关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理解与适用,就是中国对美欧提起争端解决。
那么,这个15条究竟写了什么?为什么美国与欧盟,以及日本,可以“明目张胆”地不予承认。而中国一再强调“契约精神”。不遵守契约,这往往是西方用来指责中国的,何以反过来了呢?
为明确争议,当然必须阅读议定书文本。需注意的是,中国入世议定书只是英文文本,中文翻译本虽然出自商务部(时对外经济贸易部条法司组织翻译),但在WTO,官方文本只是英文,法文与西班牙文,以英文作准。(以往许多国际公约是以法文作准的,但英文的重要性已经超过法文。上个月寄信国外,采航空挂号信,收据上是中文与法文对照,初接到时还有点惊讶,不过,考虑到国际邮政联盟是采法文缔约,也就释然了。--顺及)
首先,第15条是关于确定倾销与补贴的价格可比性。其a款是贸易成员对于来自中国的产品进行双反调查时,以何种价格为依据。其中(i)项是说,如果中国生产企业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clearly show that market economy conditions prevail in the industry producing the like product with regard to the manufacture, production and sale of that product),则适用中国价格进行比较。(ii)项是说,如果不能明确证明,则进口方可以“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may use a methodology that is not based on a strict comparison with domestic prices or costs in China ),亦即采用“第三国的参考价格”。
其次,第15条d款为a款的适用进行整体性限制。方式有二:其一,由中国根据进口方的国内法,证明自己是一个市场经济体(China has established, under the national law of the importing WTO Member, that it is a market economy),则双反调查的价格可比性(无论以中国价格还是第三国参考价格)均不予适用;其二,在中国入世之日15年后,第15条a款(ii)项(即以第三国为可比价格)停止适用 (In any event, the provisions of subparagraph (a)(ii) shall expire 15 years after the date of accession.)
初步结论:通过文义解释,可以看出,美国与欧盟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抓住的是第15第d款的第一句话(方式一)。而中国的愤怒来自第15条d款的第二句话(方式二)。
应该说,当初订立议定书时,各方意思还是清楚的,只是发展到今天,全球贸易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即所谓“情势变更”,但这又不能拿到台面上来说,因为当初谈判时已经把条件都放在台面上了。美欧日试图通过这个条款来做文章,只是一个技术性问题,无法根本性改变这种格局。
但是,贸易战也是法律之战,中国也必须做好准备。从技术上解释这个条款:
首先看方式二。照此规定,无论美欧日是否承认中国为一个市场经济体,以第三国作为参考价格而确定倾销的做法,均应自2016年12月11日起停止适用。--中国可以胜诉。
其次看方式二。因为中国必须自己证明是市场经济体,而且需要按照进口国的国内法为标准。这里有三个路径:1、进口国在中国入世时是否存在这样的法律标准,如果没有,中国直接胜诉;2、进口国的国内法关于市场经济体的标准究竟是什么,中国必须能够获得并且搞清楚;3、依据这些标准,中国是否符合市场经济体。后两条路径,对中国而言非常困难,因为标准与认定往往操诸于人。
预判:以第三国为参考价格的做法应当可以胜诉;但证明自己是市场经济体从而不适用第15条,较难胜诉。因此,适用中国价格与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反倾销调查,今后还将继续。随着中国各方面成本的上升,只是拼成本的国际竞争力会大幅下降。这也反过来促使中国企业必须在质量、服务等方面在发达国家市场去竞争。但这是法律之外的事情了。
美国与欧盟只是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话,不能算是违反契约精神,但如果以此而仍然在今后的反倾销调查中采用第三国作为参考价格,才是违反约定的。因此,真正提起争端解决,恐怕是要到那个时候,而不是现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12-03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之争:自动获得?不可能

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后,随着我国出口的快速增长,中国出口商品成为国际上遭遇“反倾销”频率最高的对象。背后最重要原因,是入世当初并未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反倾销”发起国有权利选择替代国同类产品作为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参照,从而使“反倾销”高概率地取得成功。

2016年12月11日是我国加入WTO十五周年。根据当时加入WTO的缔约条款,其它缔约国十五年后不能再借口中国不具备“市场经济地位”而以替代国产品为参照来对中国进行“反倾销”,但这也不意味着我国到期就能够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

市场经济地位深刻影响中国被“反倾销”成功概率

2001年12月,我国成功加入了WTO。十五年来,中国和全球都享受到了中国“入世”所带来的巨大红利。然而,遗憾的是,作为我国入世当初的未尽事宜之一,就是我国当时并未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由此导致在过去十五年里频繁遭遇“反倾销”等非关税壁垒。

客观来说,是否会遭受“反倾销”,与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本身并无直接关系,然而市场经济地位之所以重要,则是因为反倾销能够成立的必要前提是:从反倾销发起国的角度来说,是其进口商品的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在进口价格已定的前提下,如何确定“正常价值”就是能够成功立案的关键:非市场经济国家不能使用本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而只能任由调查发起国选用替代国同类产品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由此导致不具备“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出口商品事实上更高概率被他国成功“反倾销”。

无法“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为查明中国是否能够在2016年“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笔者查阅了我国在2001年入世时签署的初始协定《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与之相关的争论点集中于条款15(Price Comparability in Determining Subsidies and Dumping)。该有关市场经济地位与价格可比性、倾销、补贴的条款如下:

第15(a)(i),如果中国生产者在被调查后能够证明该产业(industry)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满足市场经济条件,那么WTO成员国须使用中国本地商品价格/成本作为参考、进行价格比对。

第15(a)(ii),如果中国生产者在被调查后无法明确证明该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满足市场经济条件,那么WTO进口成员可以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第15 (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国的国内法 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那么,条款15(a)项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部门或产业适用。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用该国的实际价格,而采用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三国(替代国)的价格数据作为正常价值。当然,无论如何,第15(a)(ii)条款都将在15年后自动到期。

根据上述条款,可以明确的是:我国无法在2016年12月加入WTO十五周年到期后“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地位;只是不管中国是否能够证明自己满足市场经济地位,在十五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WTO成员国都不能继续使用“替代国价格”作为参考;但问题是,WTO也没有在这份缔约文件中明确,十五年之后若中国仍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该如何处理?由此,恐怕2016年之后也就并不一定如我们所愿的会使用我国本土价格/成本进行考量。

该条款到期后,我国出口商仍将面临两种情况:

第一种,中国出口商在调查时被证明符合市场经济条件,那么可根据上述15(a)(i)条款(该条款始终成立),WTO成员国须使用中国本地商品价格/成本作为参考、进行价格比对。进而降低“认定倾销”可能,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

第二种,中国出口商在调查时无法明确证明其符合市场经济条件,那么由于在上述15(a)(ii)已被废除的情况下,如何比较价格暂不可知。

欧盟法律人士对此的观点是,该条款(即第二种情况)在当初就是有意嵌入的,以便给未来留下谈判的空间。这种可能的确无法排除,因为早在中国加入WTO之前的1998年4月27日,欧盟就通过了第905/98号条例即“欧盟对华反倾销市场地位问题的修正案”,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名单中删除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是欧盟自动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另外,根据欧盟法律人士对(d)的解读,一旦中国整体符合某一进口成员国的法律要求而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那么,该国无论是使用本国价格/成本还是替代国价格都将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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