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包括哪几种

如题所述

担保物权包括哪几种:
1、抵押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和质权有以下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综上所述,担保物权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促进交易、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担保物权的设定和实现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对于担保物权的行使和保护也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防止出现滥用和不当行使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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