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的连续工作时间不低于

如题所述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10.1.5规定,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应保证连续供电时间符合以下要求:
2. 对于建筑团山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小时。
3. 对于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以及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0小时。
4. 对于其他建筑,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小时。
5. 然而,消防应急照明的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90分钟,且不应低于标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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