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办理流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1. 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一般前往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
2. 提供必要材料,包括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状三份、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
3.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发出立案通知书,原告凭此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并向另一方发出传票。
第二阶段:审理阶段
1.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直至做出判决前的所有调查工作统称为审理。
2. 双方到庭后,法院进行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
3. 调解结果有三种可能性:
- 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原告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 被告同意离婚请求并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原告撤回起诉,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 原告坚持离婚而被告不同意,或双方对子女及财产问题处理有争议,法院继续审理判决。
第三阶段:判决阶段
1. 根据庭审情况,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法院进行宣判。
2. 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十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组织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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