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海运货物保险险别

如题所述

一、风险和损失
(一)海上风险与损失
1. 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非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海上意外事故指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他类似事故。
2. 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海损范围。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以及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灭失、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部分损失指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
(2)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指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单独海损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
此外,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上的损失,主要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2. 外来风险和损失
外来风险和损失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包括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和特殊的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二、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保险公司通常在其签发的保险单中列有各种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承保货物遭受损失时的责任范围。这种对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所作的规定,一般称为保险险别。投保人可根据货物特点和航线与港口情况自行选择投保的险别。
1. 基本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这三种基本险别都可以单独投保,保险责任的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
2. 附加险别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需要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污染险、破碎险、碰损险、生锈险、恶味险和受潮受热险等。
(2)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主要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战争险和罢工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和货物运输险不同,采取从货物装上海轮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卸离海轮为止的责任范围。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般将罢工险与战争险同时承保。如投保了战争险又需加保罢工险时,仅需在保单中附上罢工险条款,保险公司不再另行收费。
三、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各国保险组织都分别有自己的保险条款,其中具有较大影响的是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缩写为ICC)。现行的条款是1981年1月1日协会修订公布的。该保险条款规定了A险、B险、C险、战争险、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险六种险别。其中A险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一切险,其责任范围最广。B险和C险则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列明风险的办法。伦敦保险协会修订公布的上述六种险别中的恶意损害险属附加险别,其它五种险别都具有独立完整的结构,对承保风险及除外责任均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除A险、B险和C险可以单独投保外,必要时,战争险和罢工险也可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
在这里需要指出,当我国按CIF条件出口时,一般都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条款为依据,但如果国外客户要求按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为准,我们也可酌情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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