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

如题所述


成都专业律师解析:诈骗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详解</

由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的胡云律师团队精心编撰,胡云律师——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拥有二十年丰富经验,专攻于重大刑事辩护和民商事代理领域,对诈骗罪的司法实践有着深入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联合发布的诈骗案件司法解释,诈骗罪的金额界定如下:


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的,构成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定义的“数额较大”标准。


数额巨大</: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和检察院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上述基础上确定,并报最高司法机关备案。
数额特别巨大</: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并具备特定加重情节的,如诈骗对象为特定群体或造成严重后果,会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例如,通过大众媒体发布虚假信息、骗取救济款物、诈骗残疾人或老年人的财物,以及造成他人自杀等严重后果,都可能加重诈骗罪的量刑。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但如行为人悔罪并符合法定从宽条件,可能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诈骗近亲属财物的情况,如果近亲属谅解,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会酌情从宽处理。诈骗未遂且手段恶劣,即使未达到既遂标准,也可能按照严重情节定罪。


共同犯罪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诈骗行为,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严厉惩处。诈骗罪的财物追缴和权属认定,也是处理这类案件的重要环节。


总结</,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涉及多个维度,不仅看金额,还包括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影响。理解这些标准对于预防和打击诈骗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务必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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