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高原折合工龄在退休时起什么作用

如题所述

  关于常年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其工龄折算,可以根据中央精简小组、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六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批复西藏工委精简办公室、西藏劳动局、西藏总工会关于在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电的精神处理。即: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职工,每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常年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职工,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1953年原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四十三条中规定:“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在以后的执行中,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还是企业职工,其折算工龄的作用实际上仅在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有所体现。这说明,“折算工龄”的作用只限于确定有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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