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中的运行机制包括

如题所述

1. 预测与预警
各地区、各部门需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进行风险分析,确保能够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预警级别和发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2. 应急处置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需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需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我驻外使领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需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 恢复与重建
善后处置: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调查与评估: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恢复重建: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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